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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降了!税负低至1.5%!税务局刚刚通知!
发表时间:2021-05-29     阅读次数:    

税务局刚刚明确!

小微企业又可以少交税了!

该文件中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优惠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后,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40%部分)


简单说,该地区的小微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低至1.5%。

01
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02
适用20%税率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03
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79号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税〔2014〕26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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