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征信分析软件系统授权给对方使用,对乙公司的收费方式为:乙公司于2X20 年1月1日支付一年特许权使用费总金额为10,000元。乙公司有权在2X20年末选择以同样的价格再续约一年。若未续约再行购买,将适用涨价后的价格。2X21年预期该软件授权许可价格将提高至每年12,000元。
此外,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征信分析软件系统授权给对方使用,对方可通过该系统生成个人征信报告。软件授权许可期限为自 2X20年1月1日至2X20年12月31日止。对丙公司的收费方式为:每通过系统生成一份征信报告,甲公司收取100元,未约定最低购买量。
(1)额外购买选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为向乙公司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由于只有签订了该合同的客户才有权选择续约,行使该选择权所能享受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20%,可认为续约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2)基于销售或使用的例外规定。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承诺为授予履约义务。根据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例外规定,对于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应当在后续丙公司实际使用软件系统生成个人征信报告时确认相关收入。
(3)合同的变更。接前例,2X20 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有授权许可合同即日终止,同时授予乙公司新的三年软件使用许可,许可区间为2X20 年1月1日至 2X22 年12月31日,授权许可内容范围不变,未增加其他的商品或服务。特许权使用费为30,000 元,扣除原合同已支付的10,000 元,乙公司在2X20年
10月1日另支付20,000元。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前后,乙公司获得的授权许可未发生变化。原软件授权许可合同实质上并未终止,而是将许可到期日延期两年,即合同变更增加了两年可明确区分的软件授权许可。由于原合同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已于2X20年1月1日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已完成原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对于延期两年的软件授权许可,乙公司自2X21年1月1日授权起始日起能够使用该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因此甲公司应于2X21年1月1日确认该软件授权许可收入。
虽然甲公司支付延期许可费的时间早于其获得授权许可控制权的时间,但由于支付时间2X20年10月1日与延期授权许可控制权转移的时间2X21年1月1日间隔小于1年,甲公司可以不考虑该笔预收款项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若超过1年,则需考虑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