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公 司:山东猎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邮 箱:sdlycs2021@163.com
手 机:13853666887
网 址:http://www.sdlycs.cn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阳光壹佰胜利广场12号楼
微信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位置:首页 > 政策前沿
税务局再出新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表时间:2021-06-09     阅读次数:    

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涉票虚开案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办法》自2021 年5月1 日起试行,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实施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则的变化点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上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的解读
Copyright  ©  2020-   山东猎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阳光壹佰胜利广场12号楼  sdlycs20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