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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社保征管系统来了,9月1日上线!这7种行为查到必罚!
发表时间:2021-08-26     阅读次数:    
该通知中明确:税务局将于2021年9月1日上线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


除此之外,近期,湖北、海南等地税务局也公布了“金税三期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采购计划。

那上线的“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有多强大?

据悉,金税三期社保征管系统建设与人社、卫计委等多部门联通的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改造、升级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各自的业务系统,搭建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社保费征收相关的数据在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交换,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可以看出,新系统实现了多部门社保信息共享,彻底打破了信息壁垒。也就是说,税务不但掌握社保、工资、个税等申报数据,还可能会通过人社局获取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就业失业等非税信息。

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后:

1、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控制,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企业人员、收入等相关信息互联。

2、社保、个税、工资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一旦有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社保严查开始

即日起!这7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六、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不合法。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七、代缴社保


不缴或少缴社保

会有什么后果?


社保不缴、少缴、代缴社保,虽说减少了一部分成本,但是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得不偿失!


一、违约成本增加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少缴”或“不缴“社保,职工有权利要求其补足少缴的部分,并且有权申请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直接罚款。


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纠纷


《劳动法》规定在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职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损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少缴”或“不缴“社保,会面临强制性征收的法律风险,例如:扣押、查封或拍卖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保费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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