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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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3个为什么?
发表时间:2021-10-21     阅读次数:    

1、我公司研发一项新产品,请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附件所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第 20 项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列举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1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条规定,国家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因此,你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无需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但仍需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留存备查,无需报送。




2、我公司某员工 2019 年除从我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外,还得了劳务报酬所得,这两项所得总收入超过 12 万元,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余额超过 6 万元,请问该员工是否需要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第一条规定,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第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94 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 2019 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第三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 2019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 6 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

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因此,你公司该员工 2019 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项,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且年收入合计超过 12 万元,如果该员工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超过400 元或需要申请退税,则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或不需要办理退税,则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我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由保安公司负责保护我公司财

产安全,保安公司给我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生活服的发票,请问安保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服务?取得此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第一条第(六)项第 8 目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安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公司接受安保服务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生活服务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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