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
我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注明投保金额为 1 亿元,保险费为 50 万元,请问该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投保金额还是保
险费金额?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 号)第一条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第二条规定,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本通知自 1990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综上,你公司应以保险费 50 万元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应纳印花税为 500 元(50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