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虽然认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获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巡意见出台前,各地法院都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股权转让款进行了分割,是对非股东的配偶一方的救济,也是基于民法典第1036条的请求权作出的判决。作为股东一方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但股权转让后的所得,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购买的股权,能不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股权是什么?是股东缴纳的出资额进入公司后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就出资额进行分红后股东获得相关权益。股权是股东在公司行使权利的权利表征,而这个权利表征的来源首先就是出资额,因此,出资额和股权原本就是同宗。当出资额进入公司后形成公司资产,在股东尚未认缴之前,资产叫出资额,当股东认缴出资形成份额后,叫股权。从人合属性角度而言,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从资本属性而言,属于公司资产。
股权不等于投资收益。股权同时具有物权(基于股权占有、使用、处分)、债权(基于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请求权)和社员权(投票、管理、决策)的特征,其中资合性的部分叫股,人合性的部分叫权。由于股权行使、利用、赋予的权利都受到公司章程的规范,因此股权不仅仅是股东的财产,还是公司财产。
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及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都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进行,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处分。所以,股东的一切活动还是要遵循公司的规定,故股东的股权也要在公司章程规定内行使,不能以股东能够自行转让股权推导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转让给谁的权利,都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的形式是使公司法人人格化的重要体现,而不是股东可以脱离公司的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以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股东是否能进行股权转让来推导的。股东依据公司法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都离不开法人这个“壳”,如果越过法人这个主体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配偶身份行事,应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但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括属于法人人格下的公司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投资收益的规定与股权有一定关联,但是股权与投资收益不能等同。股权产生的利益具体分配给股东后,脱离了公司财产,产生了投资收益,配偶一方享有分红的共享权利。但分红若尚未实际到达股东,只是存在于公司,尚不能认为脱离公司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配偶可以在不具有股东身份的状态下向公司请求收益分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显然股权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在配偶一方,只有股东才享有。
凡事皆有例外,如遇法人人格否认,股权会回归到原始的状态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他公司形式,例如合伙企业,婚后出资的份额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出资婚后形成的收益,配偶也可以主张。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是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公司股权拥有绝对的控制和完整的处分权利,法人的保护“壳”弱化,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作为非股东的配偶一方可以就另一方投入公司在形成公司资产前的出资因占用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权利主张,同时,非股东的配偶一方,也可以就配偶方基于股东身份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