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坑位费”?
顾名思义,从字面上理解,坑位费就是指占坑需要付的费用。以前的公厕大多都是需要付费的,不知道发明“坑位费”这一说法,最初的创意灵感来源是不是来自于蹲茅坑付费这一典故?
坑位费是什么意思呢?在了解直播卖货里的坑位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认为自己的产品多好,网红主播就可以免费帮你带货,那当然是有偿帮你卖货。一般来讲,有偿合作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佣金”的形式,即帮你卖多少货,对应提多少成的佣金。如果卖了100万的货,佣金约定的是30%的话,那么主播则会提走30万元的分佣。根据主播级别不同,产品不同,佣金的比例不同,市面上的主播红人佣金大多集中在20%-40%。
但是你如果只想以付“纯佣金”的方式跟网红主播合作,大多数主播都是不干的,除非你的产品特别好,品牌也特别强势,价格也特别有吸引力,主播觉得划算才会接。不然的话,纯佣只不过是商家的一厢情愿而已。
所以说,大多数直播带货主播都是需要付“坑位费”的,也就是想让网红主播帮你带货,那么一定要给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坑位费付了,你的产品才有资格出现在主播的直播间,而至于卖不卖得出去,或者你的产品卖得怎么样,那是主播也不会承诺和保证的。好比你去付了费,买了公厕的门票,会给你一个蹲坑位的资格,但是拉便便,拉不拉得出来,拉得出来多少,那是你自个儿的事情。
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
言归正传,拉回来说说咱们税务上的事情。
了解“坑位费”以后,你会发现这所谓的“坑位费”实际上就是人家网红靠名气挣钱,或者说靠“脸”挣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网红的“脸”,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所以税法早有规定,“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即便是网红成立了各类企业,也改变不了需要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那么,增值税应该怎么缴纳呢?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坑位费在增值税方面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