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