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中,由于资金紧张,不免会发生向自然人借款情形。在这个过程中,借款单位在税务处理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于支付利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做出的相关规定,分别明确了对借入股东或关联关系和向内部职工及其他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借款,税前扣除比例和利率的要求;同时也需要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支付利息支出的,要向自然人索要发票,用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
因为自然人向单位提供借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所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是没有障碍的。如没有发票,除支付金额不超过500元外的,这部分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借出款项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应按利息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实务中,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多为由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即20%代扣代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在此,建议在支付利息时,要查看一下发票上完税凭证上所注明的税款和税种,确认是否已缴纳过个税。
向自然人借款,如不需要支付利息,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来自个人所得税是否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收集到的情况也不同,存在各地执法差异,如发生此事项,建议先咨询和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提前做好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