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路径或者中间渠道不同,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税负也不一样。
比如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到的红利,不得享受分红免税的优惠。
参考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宁波市税务局答复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税函[2001]84号.docx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doc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