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财务人员,及时核对企业有无个人借款未还的情况,并根据相关政策,分析借款人员的借款类型、借款期限和借款原因等,对个人借款及时催收,以避免企业涉入个人所得税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贴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 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直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向所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借款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