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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本月申报期延长至4月29日!更重磅的还有......
发表时间:2022-04-15     阅读次数:    

4月一定要关注的几件事,非常重要!事关申报、退税、代理记账资格!猎银财税帮大家把目录整理出来了,赶紧学习!


  • 关于延长4月征期的紧急通知

  • 开始实施大规模退税!

  • 4月30日前机构必须完成这项工作!否则,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实施大规模退税!

税务局刚刚通知!

文中重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增量留抵退税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退税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6、申请时间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4月30日前机构必须完成这项工作!

否则,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划重点:


1、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3、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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