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税务局查处一起个人股权转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案件,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印花税55,000元,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段时间,广东省税务局下达了一份处理决定书,对违法人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
早在2017年,伍某便与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一亿一千万元。
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8日,潘某共支付伍某股权转让价款5000万元。
2018年1月股权变更办理完成,伍某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对此,广东省税务局做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 追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110000000元-16500000元-55000元)×20%]。
2. 追征印花税,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税率,应追征印花税55000元(110000000元×0.0005)。
3. 加收滞纳金,对其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印花税55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此可见,第一个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不能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将整个股权转让行为视为一次,一次性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纳税人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5千万元,追征个人所得税时,仍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一亿一千万元,作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第三,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转让股权,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 20%,具体可以见下表:
此外,个人股东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不能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将整个股权转让行为视为一次,一次性计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等。
一般情况下是转让合同上标明的价格,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再比如转让人除了取得合同标明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外,还有一些合同未列明但与转让股权相关的收入,也应当一并征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还有一点可能会颠覆大家的认知:注册资本实缴0元,股东0元转股也是要缴税。
根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我的转股收入是0元,财产原值也是0元,就不用缴纳个税了。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大于0,则对于0元转股,也是需要缴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所以啊,股权转让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这件事,本来就是板上钉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