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账务处理和税前扣除两方面来做一下分析。
一、账务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账务处理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以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为依据。也就是说财务人员账务处理的准则就是:属于企业当月发生的业务就应该计入入当月,影响当月的损益即可。
二、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