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临时取消员工出差计划,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正常发生的费用、取得合法发票,可以正常抵扣。
延伸知识点: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发票虽非专票,但是可以抵扣部分进项税,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①飞机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1+9%)*9%
②铁路客运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③公路、水路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