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时间还是一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企业手中未勾选认证的符合条件的进项发票,已无时间限制。前期增值税进项专票执行过180天内抵扣,后延期360天内抵扣,为保险起见,建议企业从勾选认证系统核查未抵扣的进项专票,以防形成滞留票、引起预警。
附赠滞留票的处理方式:无需再去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不用登报声明遗失。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全部丢失,可从开票方取得记账联次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盖发票章后,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